日前,支付宝对外公告称,从2013年12月3日开始,在电脑上进行支付宝账户间转账,将收取手续费,0.5元起收,10元封顶。(11月18日《东方早报》) 我国金融业早就有规定:“具有清算组织资格的机构必须收取一定费用,以维持机构的正常开支成本,降低风险,同时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支付宝作为一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具有清算功能,因此,对支付宝进入“收费时代”,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但是,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支付宝从来都不是真正的免费。消费者的资金沉淀在银行一天,银行就要给消费者支付一天的活期利息。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沉淀在支付宝中的资金,支付宝却是不支付任何利息的,而支付宝却从银行获得了沉淀资金的利息。2012年,仅淘宝和天猫的交易额就突破万亿元,而从买家付款到确认普遍需要5~10天,支付宝吃得的这笔利息,本身就是天文数字。在某种意义上,这笔利息就是支付宝所收的服务费。现在,支付宝明确开始收取手续费,在支付宝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这是不是重复收费呢? 同时,支付宝在网上第三方支付市场上,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对绝对垄断企业的收费,难道没有一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纵价格的嫌疑吗?是不是应该依据《反垄断法》对支付宝进行“价格垄断”调查呢?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强势崛起,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和业务标准、监管部门的日常动态监管能力等的完善或构建,已成当务之急。支付宝进入“收费时代”,能催生对第三方支付的统一监管标准吗?能唤来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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