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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绑床上遭“病友”掐死 医院赔偿50万

2015-05-19 15:51:57  法制晚报   阅读:

   本报讯(记者洪雪)24岁的男子小罗(化名)因患有精神病被送进医院,为防止他伤害自己,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第二天,护士发现小罗被同室病人掐死。为此,小罗母亲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当班护士的刑事责任。法晚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处当班护士杨某犯医疗事故罪,但由于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50万元,且杨某已被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发 住院当晚被同室病人掐死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被害人小罗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经诊断系“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防冲动、巡视)。

  当晚,因小罗拒绝服药打针,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后又因其吵闹,医师给其注射了安定10mg。次日早晨6点10分,小罗被发现已死亡。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书查明,1999年11月30日,杨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院部,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导致小罗在杨某值班期间,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2000年1月19日,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医院对护士杨某和郝某予以行政处分,决定对杨某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供述 当班护士认为“应由医院担责”

  杨某供述称,1999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护士站急收了病人小罗,有3名家属护送。当时,小罗比较兴奋吵闹,杨某就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其入住,并对小罗采取了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绑在病床上。把门锁上后,杨某于当日下午3时就下班了。

  晚上11点多,杨某到单位上夜班。到了次日凌晨1点30分,他和另外一名实习护士郝某与前班护士办理交接。杨某首先隔着门玻璃查看清点了一下人数,郝某清点医用物品,后一起听取了前一班护士的交班报告。

  在清点人数时,杨某发现小罗的病房里又新进了一个病人唐某。当晚,杨某在交接班之后,只在凌晨2点左右巡视过1次,只是清点了人数,没有进病房查看,之后就再没有巡视查看过。

  次日早上6点多钟,郝某找到杨某说小罗有些不对劲。杨某到小罗床前掀开被子,发现小罗还被捆着,身体已经僵了。

  杨某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犯罪,受害人小罗的死亡结果应当由医院承担责任。

  杨某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唐某的直接原因,也有医院管理混乱,工作交接脱节,上一班医护人员错误安排病房、没有及时松解保护带等方面原因。杨某未按规定巡视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小罗死亡的结果发生。

  追责 家属向护士提起刑事自诉

  郝某称,按规定,应该对病人每隔10分钟巡视1次,对小罗这样的病人应该重点观察。此外,对于小罗这样有被约束病人的病房里,是不能再入住没有被约束的病人的。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小罗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小罗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小罗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患者的损伤结果中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不起诉。为此,小罗的母亲赵某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判决 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海淀法院认为,多项证据显示,虽然被害人小罗的死亡是由第三人病态行为直接造成,但该死亡结果是在被害人就诊期间发生,由于医院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所导致的。

  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是事发当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此次医疗事故系由多原因所造成,医院多方面的过失并非仅限于杨某单个因素。故杨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其失职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同时事后杨某已被医院处以开除的行政处分,受到相应惩罚,已无判处刑罚之必要,故法院认为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小罗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原判对杨某的处罚过轻。杨某也提起了上诉,杨某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其造成的,其不构成犯罪。

  市一中院审理后,驳回杨某和赵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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